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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可以享受这些住房保障政策你还不了解一下

2023-10-03 07: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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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中指出,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这是一个指导意见,各地对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各不相同,有需要的残友们可以到残联或住建局、房管局进行咨询。

  1、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以上(含)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007年11月,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等。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此外,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布局也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配租实物公租房的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能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意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通过市场自主租房,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满足其特殊的住房需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在龙悦居、龙泽苑、龙海家园、龙瑞佳园、朗麓家园、和悦居6个小区安排300套住房,定向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的在册轮候家庭。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通过对残疾人居住环境实施改造,减轻残疾人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实现残疾生活起居和出行无障碍。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基本内容为:安装扶手、改造室外坡道和室内坡化、改造卫生间、浴室、厨房,配发坐便器、闪光门铃、手写板、盲杖等无障碍用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无障碍建设指南》和中国残联的有关要求,围绕通过无障碍改造让残疾人实现行得通、出得去、能入厕、洗上澡、晒得上阳光的目标,确定以下改造内容:

  下肢残疾人:地面平整硬化、台阶改坡道或设置轮椅斜坡板,楼梯、过道加设扶手;灶台、厨柜、水池等低位改造,方便坐轮椅者使用;户门加宽,剔除门槛,加设扶手、门把手、低位窥视镜等便于轮椅通行;蹲便器改座便器、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或抓杆(洗手池扶手、座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家居条件的其他设施(防盗窗、升降衣架、洗手盆)等。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贫困证明)。残疾人可以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县(残联)提出申请。

  县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确认,对于确认可以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登记表》,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对于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家庭环境不适宜改造的残疾人家庭要做好解释工作。

  县(区)残联入户确认核实后,将所有可以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汇总,将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上报至市残联复审。

  市残联复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反馈给县(区)残联,县(区)残联通过工程招标的形式,将改造工程承包出去,但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监管。

  以工程质量和残疾人家庭满意为标准,市、县(区)残联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县(区)残联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实名制录入。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2.迁村腾地户: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4.危房改造户: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条件。

  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局部危险(C级)或整栋危房(D级)的房屋;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3.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镇政府批准建设;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经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镇上将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的档案资料,按照县级标准,通过一形式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所留卡号中。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有所居”才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残疾人的住房愿望会更加迫切和多样,希望各地在住房政策中能够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时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错误欢迎大家指正~各地具体的政策内容残友们可以到当地残联或房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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